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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自然资发〔2023〕13号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新闻录入:ovo 时间:2023-05-16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

川自然资发〔2023〕1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的决策部署,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充分发挥专业单位人才、技术、装备优势,规范和加强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支撑队伍管理,推动提升驻守服务保障质量和基层防灾减灾救灾能力,最大限度避免或减少人员因灾伤亡和财产损失,经省自然资源厅2023年第18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全省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减灾救灾重要论述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全会关于加强防灾减灾工作的决策部署,坚定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为主线,以提高基层防灾减灾保障能力为目标,着力建立完善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长效机制,查漏洞补短板,为确保安全平稳度汛、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四川奠定重要基础。

(二)工作要求

地质灾害防治驻守技术支撑服务工作(以下简称驻守支撑)是筑牢地质灾害防治“安全底板”的关键性和基础性工作,驻守支撑专业队伍是全省地质灾害防治的重要技术力量,按照“省级指导、市级组织、县级实施”的原则,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依法依规选取具有地质灾害评估和治理工程勘查设计、施工资质之一的专业单位(以下简称驻守单位)开展驻守支撑工作,确保每年汛期全省地质灾害易发县(市、区)驻守单位全覆盖。

二、充分发挥驻守支撑作用

(一)强化驻守支撑力量配置。原则上,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选取的驻守单位,配置人员应不少于3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资源与环境类、土木水利类等专业职称)和1名驾驶员,提供1台及以上工作用车和无人机等相关技术装备,其中至少2人应具有水工环等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研究生毕业具有2年以上地质灾害防治工作经验。

(二)强化隐患风险动态巡查。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隐患巡查排查核查作为驻守支撑重点任务,组织驻守单位做好汛前、汛中、汛后地质灾害隐患全覆盖巡(排)查,协助指导乡镇(街道)、相关部门(单位)开展县城、集镇、学校、医院、农家乐、聚居点、安置点、旅游景区、密集管网、人口聚集区、农村切坡建房户、在建工程及工棚营地等重点区域(点位)、重要设施地灾隐患排查并指导其落实防灾措施,协助指导地质灾害隐患标识标牌设立、避险转移路线规划、安置场所评估等工作;对巡查排查发现的新增隐患点,应第一时间告知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防范应对措施建议,协助当地人民政府填制发放防灾预案表、工作明白卡和避险明白卡。

(三)强化监测预警服务保障。各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监测预警作为汛期地质灾害防治的核心任务,组织驻守单位做好地质灾害气象风险预警、群专结合监测预警等技术工作,指导乡镇(街道)、在建工程责任单位等逐点健全完善监测预警方案,开展群测群防监测员、群专结合专业监测设备维保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协助开展强降雨天气过程会商调度及预警产品制作、监测数据分析、预警阈值调整优化、预警响应跟踪反馈等技术支撑服务。

(四)强化科普宣传培训演练。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地质灾害防治知识科普宣传及对隐患点相关责任人培训演练作为一项长期的基础性工作,组织驻守单位通过现场宣讲、资料分发及新媒体推介等方式推动科普宣传进农村、进场镇、进社区、进机关、进学校、进工地、进隐患点威胁区域,重点加强防灾责任人、监测责任人、监测员、受威胁群众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建工程等重点领域开展针对性培训,积极指导当地乡镇(街道)、村组(社区)和有关单位每年针对性开展避险演练,提升基层干部群众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五)强化抢险救灾技术支撑。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应按职责要求做好突发地质灾害技术支撑工作,组织驻守单位开展突发地质灾害应急调查、危险区划定、协助避险转移、安置点排查评估、监测预警、信息报送、避险案例编报等工作,协助有关单位做好应急预案编制。建立健全辖区内驻守单位统筹调配制度,遇突发重大地质灾害时,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要求驻守单位增派专业技术力量及抢险救灾装备,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可紧急调配辖区内所有驻守单位力量支援抢险救灾工作。同时,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于每年汛前(4月20日前)将辖区内驻守单位情况报省厅掌握,以便做好汛期防灾准备。

三、加强驻守支撑管理考核

(一)明确责任权利义务。因地质作用对灾害发生影响的长期性、复杂性,为保障驻守支撑工作的稳定和连续,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优先选择熟悉本地区地质环境背景条件,长期跟踪掌握地质灾害隐患点发生规律的驻守单位,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可按规定签订履约期不超过三年的服务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上述5项驻守支撑服务内容以及合同金额、支付方式等有关权利、义务,并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同时,各地应健全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履约情况和服务质量的考核评估,将其作为驻守支撑解(续)约的重要依据。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驻守支撑工作的管理,将工作纪律、安全风险意识教育、涉密地理信息数据和地质资料保密等纳入对驻守单位的履约管理,并强化人员履约到岗情况考核,坚决防止驻守单位及人员失管失控出现违法违规和安全问题。

(三)加强工作统筹指导。省厅负责统筹指导全省驻守支撑工作,健全完善相关制度、动态掌握驻守队伍情况,指导市县加强驻守支撑工作和驻守单位管理。市(州)、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加强驻守支撑工作的组织领导,安排专人负责驻守服务工作,及时协调与驻守支撑单位的工作衔接,协助解决驻守人员办公场所,为驻守人员安心工作提供便利条件;鼓励各地对在驻守支撑服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23年5月11日

文章来源:http://dnr.sc.gov.cn/scdnr/scgsgg/2023/5/11/cccf7e3e343c49b6a1943380c5d8b6a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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