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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价依据文件
川水发〔2015〕9号 《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第一篇 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 总则
新闻录入:ovo 时间:2022-04-21

       一、为加强水利水电工程投资管理,规范设计概(估)算编制办法,提高 概(估)算编制质量,合理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投资,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颁发的建标〔2013〕44 号《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和水利部颁发 的水总〔2014〕429 号《水利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在四川省水利 厅颁发的川水发〔2007〕20 号《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 的基础上,结合四川省水利水电工程多年实施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主要用于前期工作阶段(含实施方案)确定水利水电工程投资,是编制和审批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的依据,是编制控制价的指导性标 准,也是编制工程标底、投标报价文件的参考标准,施工企业编制投标文件时 可根据企业管理水平,结合市场情况调整相关费用标准。 


      三、设计概(估)算是设计文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水利水电工程项目进 行国民经济评价和财务评价的基本依据,是国家进行宏观调控、控制固定资产 投资规模的依据,也是政府有关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稽查、审计和项目法人筹 措建设资金及投资动态管理的依据。 


      四、设计概(估)算的编制,应由相应资质的设计、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负 责编制。编制单位应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法规, 合理确定工程造价,提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概(估)算编制人员应具备全国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工程造价专业 人员资格,要掌握政策、熟悉工程、坚持原则、实事求是,广泛收集分析资料, 合理选用定额、标准费率和价格,保证编制质量。 


      六、设计概(估)算应按编制年的国家政策及价格水平进行编制。如工程 审批后三年以上未能按计划开工,设计概算应重新编制报批。概算文件附件只送建设单位、项目主管部门和审批单位。 


      七、本编制规定适用于除中央项目或中央参与投资的地方大中型水利水电项目外的四川省内的各类水利、水电工程项目。


      八、本规定由四川省水利厅水利水电基本建设经济定额站负责管理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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