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其他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具备相关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编制人员须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四、本规定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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