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2月30日 财税〔2013〕121号(以下简称“121号文”))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有关政策补充通知如下:
一、邮政企业
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子公司(含各级分支机构),不属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所称的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邮政企业。
附件:财税〔2013〕12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rar